据哈尔滨装修网了解,随着住房商品化成为市场主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经费从何处来,由谁负责成为新的公众焦点。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1998年国家出台政策,推行住房维修资金制度,本着“负担人和受益人相一致”的原则,由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统一用于自家物业项目的公共修缮。我市于2006年出台实施《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启动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工作。根据《办法》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据统计,近10年来,我市有500余个小区、700万平方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维修资金进行大中修,受益居民达到近6万户。
据介绍,依据《办法》,“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时,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变更,不予提取,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但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依据《办法》第19条规定,“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由业主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到专户银行提取其维修资金分户账和单独账目中的资金余额并办理相关账户注销手续”。
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醒市民,办理房屋征收返还时,房屋产权人需提供征收办开具的征收补偿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维修资金交存票据原件,产权人本人银行卡或存折。产权交易双方办理维修资金转移时,需提供产权交易后的产权证原件,即现产权人的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交易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房主交存维修资金票据原件。此外,如地址发生变更,需业主提供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住址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该房屋交存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