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市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中透露,截至10月27日,哈尔滨市主城区及工业园区913台燃煤锅炉,已淘汰886台,完成率97%;呼兰、阿城、双城建成区及工业园区584台燃煤小锅炉,已淘汰576台,完成率98.6%;全市九区清查补报587台燃煤锅炉,已淘汰583台,完成率99.3%。
哈尔滨装饰公司获悉,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哈尔滨市严格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省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年专项行动方案,不断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是强化煤质管控,对9区9县(市)40余户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企业开展了拉网式联合督查,2016-2017年供暖季共送检商品煤样品311个批次,批次合格率90.93%,对24个批次经营不合格燃煤企业依法进行了处理。
二是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今年18244台黄标车淘汰任务中,截至10月底,已淘汰10608台,完成率58%;完成“黄改绿”66台;完成机动车定期检验53.3万余台;提高公共交通新能源汽车比例,新增、更新绿色或清洁燃料公交车383辆;更新新能源或清洁燃料出租车645辆。
三是强化扬尘污染管控,截至目前,全市累计检查工地7300余家(次),规范整改残土运输车辆6900余台(次),依法查处大型煤堆、料堆场未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未建设防风抑尘设施,长期堆放的废弃物未采取覆绿、铺装、硬化等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四是强化露天烧烤和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消除露天烧烤占道扰民、污染环境现象,集中整治露天烧烤587处;5家储油库、550家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五是强化秸秆污染管控,加强秸秆“五化”综合利用,积极引进秸秆沼气、秸秆成型机械制造、秸秆商品化等多个综合利用项目,完成了5处秸秆固化项目和10处收储中心建设,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哈尔滨市执法应急工作不断加强。哈尔滨装饰公司了解到,先后开展了多次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烟尘、三堆、挥发性有机物、建成区烧原(散)煤和黄标车限行区域上路、野外露天焚烧秸秆等环境违法行为;
大气法修订实施以来,查处超标排放、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等涉及大气违法案件450起,罚款1亿零79万元;查处尾气违法机动车52409台,罚款1205万元;查处机动车尾气检测站1家,罚款2万元;对不合格成品油立案93件,结案31件;抽检66家企业85份不合格样品,罚款69.2万元;暂扣成品油运输车辆32台,扣押汽、柴油124.6吨;破获残土偷卸案件16起,罚款50.46万元。
相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布,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的国家标准。标准自2001年11月12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相对于GB13271-2001,2014年修订的新标准(GB13271-2014)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实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