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哈尔滨装修网了解,李某为了买到合适的房子,先后与两家中介公司,签订了买房委托代理协议,不想,两家公司介绍了同一处房源。
李某选择了相对报价低、服务好的公司。没有合作的那家中介公司认为,李某私自与房主办理过户手续,违约了,将其告上了法庭。
6月15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俩公司介绍同一房
2016年年初,李某想在新村买一处房子,他先后来到两家中介公司。
在第一家中介公司,李某与其签订了买房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原告),与卖方成交支付定金时,应支付给乙方(中介),该房屋总房款1%的代理佣金。
乙方免费为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易未能成功,则甲方所支付的1%代理佣金不退还。
在第二家中介,双方约定甲方在看房后,若甲方与房屋权属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交纳成交总价的2%。
2016年10月23日,第一家中介公司,领李某看了一处房产,无论是价格还是地理位置,李某很满意。
第二天,第二家中介同样给李某介绍了此房源,房价34万,李某看过房屋后,发现是一家房源,就选择了第一家中介公司合作。
3天后,李某向第一家中介公司,支付了佣金2500元。与房主办理了过户手续。
第二家中介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李某违约了,将他告上了法庭。
法院驳回中介请求
庭审中,第二家中介公司认为,看完房屋后,李某私自与房主联系,购买了房屋,属于违约行为,应支付佣金3400元,支付违约金6800元。
李某称,他于2016年10月23日与第一家中介公司,已经签订了买房委托代理协议。第二天,该中介带领他查看了同一房屋,对他而言,该信息已无任何价值,因此,无义务支付佣金及违约金。
那么,他应该承担违约金吗?
针对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仅为被告提供看房服务,并未履行促使被告与房屋权属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并未促成合同的成立,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