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意见》要求,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使农民工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针对务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
在建筑、交通、矿山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行业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为农民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
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全面放开牡丹江市等9个城市的落户限制;合理确定齐齐哈尔市、大庆市落户条件;稳步推进哈尔滨市“双轨制”落户政策,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输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地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
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矛盾突出的市、县可建设“新市民公寓”,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